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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體系助運營商建立有效“防火墻”

2011/02/15

  近年來,隨著手機網絡的高速發(fā)展,中國手機用戶已經突破8.4億。手機在收費方面具有先天優(yōu)勢,手機運營商已經成為無線互聯網經營的重要服務提供商。然而人們在享受手機沖浪帶來的更為豐富資訊的同時,盜版也借機鉆進手機網絡中攪渾水。

  “版權現在已經成為相關產業(yè)發(fā)展的一個軟肋!毙侣劤霭婵偸鹂萍寂c數字出版司科技處處長馮宏聲日前在參加2010年CPCC中國版權服務年會的數字版權公共服務新模式論壇時表示,版權工作已經不限于法律研究,一整套由法律與各種實踐操作機制構成的體系正在建設中。

  過去在互聯網環(huán)境下使用的以單純技術加密手段為標志的DRM技術,已經不能適應電信運營商的巨量用戶、海量內容、快速市場營銷的特點,給運營商在版權保護技術投入上帶來沉重負擔和巨大法律風險。近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出以DCI(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數字版權唯一標識符)體系為核心的數字版權公共服務新模式,可為電信服務商手機運營業(yè)務提供“嵌入式”版權管理服務。許多業(yè)界專家認為,此舉不但在有線互聯網環(huán)境下可防范侵權行為,而且可在無線互聯網環(huán)境下成為幫助電信運營商規(guī)避風險的有效“防火墻”。

  無線互聯網成盜版重災區(qū)

  目前,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都已分別建立了各自的內容基地,主要涉及閱讀、音樂、視頻、動漫、軟件等幾個內容領域。盡管如此,電信運營商在基于內容產業(yè)的增值業(yè)務高速發(fā)展的同時,依然面臨著巨大的版權風險。在利益的驅使下,不少接入到手機運營商網絡的SP(電信增值業(yè)務提供商)和CP(內容提供商)為了謀取利潤,采取各種手段進行侵權盜版,使無線互聯網成為盜版的重災區(qū)。

  例如,在手機音樂服務中,一些CP在接入運營商服務時,采用了改頭換面的方式進行盜版。2010年3月,一位肖姓作者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中國移動集團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在中國移動的手機音樂業(yè)務上,發(fā)現自己創(chuàng)作的《蘿卜白菜各有所愛》在作者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更名為《牛仔褲》,并以2元每次的價格提供給手機用戶下載。

  在手機閱讀服務中,隨著原創(chuàng)網絡文學大量在網絡上經營,盜版問題就更為復雜。有的CP提供的內容實際上是將原著文章內容的一小部分進行更換、修改,然后更換名稱進行銷售。有的作品并未獲得著作權人的完整授權,CP就將內容直接放置到手機網站提供下載。更有甚者,CP索性偽造授權文件。而運營商本身對這些盜版很難有效識別,無法厘清從原始授權到最終在其網絡上經營的產品之間的權利派生關系,無法厘清授權的范圍,更難以判別CP提供文件的有效性與真實性。

  在應用軟件業(yè)務中,風險和隱患就更讓人擔憂。一些CP在拿到所謂破解版、漢化版軟件后,就將其放置到網絡商店中進行付費下載。由于這些內容多涉及國外軟件,一旦發(fā)生糾紛,負面影響將是巨大的。鑒于電信運營商在版權管理上的風險,如果不能及時尋找到有效的管理手段,一旦面臨權利人訴訟很可能面臨大額賠償,對其業(yè)務發(fā)展也會帶來嚴重的阻礙作用。

  事后糾紛處理機制 無法根本解決問題

  電信運營商的各個業(yè)務在版權管理上目前主要采取的是以運營合作伙伴為主體的“內審機制”,而實際上其合作伙伴所做的版權審核并不具備公信力和權威性,尤其在執(zhí)行過程中,并不能有效地幫助電信運營商厘清和識別虛假授權、盜版等問題,因此一旦出現法律糾紛,電信運營商還是不可避免要承擔責任或者連帶責任。

  專家分析認為,互聯網版權保護的第一發(fā)展階段的主要特征是將傳統的著作權法律制度及管理模式延伸到互聯網領域,形成了以“內容保護措施+糾紛處理機制”為基礎的版權保護模式。具體體現為內容數字版權加密保護技術(DRM)的廣泛應用。1998年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制定以來,各國相關法律普遍對“技術措施及權利管理信息的保護”和“避風港原則”進行引入。然而該模式雖在初期有效,但是無法適應互聯網本身的特性和需求,存在著諸多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ヂ摼W的虛擬性和自由性決定了侵權的低成本與無節(jié)制,而依靠傳統的事后糾紛處理機制無法根本解決侵權問題。

  “比如說,業(yè)界形成多種不同的DRM技術,不同DRM技術需要專門的終端解碼,因此在不同終端上面臨兼容困難。這給內容的廣泛傳播和市場發(fā)展帶來了制約!北本⿻吃獓嵖萍加邢薰緱畛f,DRM作為單一的技術版權保護手段,直接面臨了“矛與盾”的尷尬,新的加密技術剛剛出來還未廣泛普及,就已經面臨破解。單純的技術加密手段為標志的DRM技術,不能適應電信運營商的巨量用戶、海量內容、快速市場營銷的特點,給運營商在版權保護技術投入上帶來沉重負擔和巨大法律風險。

  可見單純的技術手段并非破解網絡版權迷局的一劑良藥。必須形成“技術+法律+公共服務機構”等各種要素整合的一體化版權管理體系——這是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與業(yè)界專家的共識!皣野鏅嗑忠恢痹诜e極探討數字網絡環(huán)境下的版權公共服務模式,著力培育服務體系完備、功能強大的版權服務主體,為版權相關產業(yè)提供公正、高效、全面的版權公共服務!眹野鏅嗑职鏅喙芾硖幪庨L段玉萍如是說。馮宏聲也認為,“現階段迫切需要實踐操作性更強的公共服務體系,更利于推進版權的實際運用,利于版權從法律概念回歸到向實際價值的轉化!

  DCI體系有助于 快速高效維權

  如何從根本上實現新媒體產業(yè)鏈各參與者的利益共享和建立快速高效的維權機制?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技術顧問許傳祥博士介紹說,DCI體系基于數字版權唯一標識技術,實現以數字作品版權登記、費用結算、監(jiān)測取證為核心的版權公共服務創(chuàng)新模式。簡單地說,就如同給每一個數字作品一個身份證,通過身份證號碼來確定作品的權利屬性。DCI以不可篡改的方式“嵌入”到數字作品中,并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驗明數字作品中的DCI,即可達到確認作品版權的真?zhèn)、明確數字作品的版權歸屬的目的,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數字作品版權的網上自動巡查、跟蹤、取證、證據保全等監(jiān)管工作,達到數字版權保護的目標。

  據介紹,DCI體系將實現兩大創(chuàng)新:通過DCI技術在數字作品版權登記與費用結算等領域的應用,進行利益整合與分享機制的制度化創(chuàng)新,以適應版權保護領域中各種相關的利益博弈;通過利用DCI標識技術,進行網絡版權的監(jiān)測取證,建立以DCI體系為支撐的快速高效維權機制。以DCI體系為核心打造的“數字版權公共服務平臺”,可為電信服務商手機運營業(yè)務提供嵌入式版權管理服務,通過給國家專職部門預留內容監(jiān)控窗口,可以有效防止黃色等非法內容的泛濫,有效保護運營商內容經營的安全性,也解決了運營商在內容審查方面遇到的審查標準和責任不清的問題。

  “基于數字版權唯一標識符,可以建立起一套數字版權公共服務體系和技術支撐,并很好地兼容現有標識體系!敝锌圃鹤詣踊芯克鶑垬湮溲芯繂T也認為,通過數字水印、媒體指紋等技術的應用,可以實現數字內容作品的版權注冊、侵權主動檢測等監(jiān)管工作。目前,我國已具備了建立一整套數字版權注冊、監(jiān)管、檢測平臺的技術基礎。DCI體系畢竟是一項新生事物,有關人士也對其下一步發(fā)展提出建議,希望在更具開放性和兼容性的前提下,進一步完善設計,加強與外部數據的銜接。

中國新聞出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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