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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狀告Google Android侵犯其Java專利

2010/08/17

  當年Google披露如何在Android操作系統(tǒng)上使用某些Java技術(shù)卻不付授權(quán)給Sun時,Sun主管其實十分不滿,不過這番卻是得仰仗甲骨文的雄厚財力與精準算計才能把這番不滿化為官司。

  上周四,甲骨文狀告Google的Android侵犯該公司的Java專利。

  雖然Android的成功也不過最近之事,但其軟件元件卻非如此。Google是在2007年宣布Android計劃,并在2008年發(fā)布Adnroid源代碼。至少在2007年時,Sun就反對Google在使用Java技術(shù)上刻意避開Sun,使得Google在使用上不需受“Java社區(qū)流程”(Java Community Process,負責監(jiān)督Java的組織)的規(guī)范,同時Google也沒繳任何一毛授權(quán)費,當時消息來源曾告訴記者,Sun這方面一年營收已經(jīng)超過10億美元。只是Android后來正式上市時,Sun已經(jīng)無力來控告Google了。

  只是,一樁并購案卻讓整個事情翻盤。

  Java之父James Gosling在博客上表示,“Sun不愛打?qū)@偎尽薄osling在甲骨文并購了Sun不久后便離職,他曾指甲骨文的Larry Ellison是“黑暗王子”,因此他對甲骨文也有很不錯的觀察:“Sun與甲骨文在進行整合會議時,那時我們就一直被問到Sun與Google之間的專利狀況,我們看到甲骨文律師眼睛都發(fā)出亮光。”

  Google自行重新部署部分Java技術(shù),好讓程序人員可利用Java來撰寫自己的程序,并納入一套主要的虛擬機器元件稱為Dalvik,它可把程序轉(zhuǎn)為Android機器可執(zhí)行的程序代碼。這種技術(shù)復(fù)制在電腦產(chǎn)業(yè)十分平常,而為了避開法律風險,工程師基本上會自己完整重建一套(相當于反向工程,也稱為clean room手法)。

  “先前大家內(nèi)部常會談到Google到底有辦法切得多干凈?”一位熟悉Sun內(nèi)部對于Android看法的消息來源表示。當時擔任Sun軟件部門主管Rich Green曾對內(nèi)提到,若依照加州法令,Google切得再怎么干凈,還是可以找出破綻。

  事實上,從Sun跳至Google的Java重量級專家可不少,其中包括Google現(xiàn)任CEO Eric Schmidt。其中最有名的人物是Tim Lindholm,他在Sun曾負責移動Java開發(fā)工作,并寫了“The Java Virtual Machine Specification”一書,其他知名人物包括Joshua Bloch、Scott Violet與 Chet Haase。

  甲骨文不愿針對此事評論。

  Google發(fā)言人則表示,“我們很失望甲骨文決定對Google與開放源代碼Java社區(qū)提出這種毫無根據(jù)的官司,我們會強力捍衛(wèi)開放源代碼標準,并會跟產(chǎn)業(yè)繼續(xù)攜手合作開發(fā)Android平臺!

  當年Sun與Google還是好朋友時...

  Sun與Google其實一度好過,2005年,Sun還同意在Java中散布Google Toolbar,而Google則會幫忙提倡Sun的OpenOffice.org軟件,同時Google也會增加在Java Community Process的參與度。

  不過Google并不喜歡Sun的Java授權(quán)方式(即使已經(jīng)是開放源代碼),因為它是采GNU通用公共授權(quán)書(GPL),而Google卻不希望手機制造商還得擔心若用了Android就得被迫發(fā)布他們的軟件源代碼(依照GPL授權(quán)條款的規(guī)定)。

  “我擔心GPL的部分是,假設(shè)Samsung想打造一只在功能上跟LG不同的Android手機,若是采GPL授權(quán),則Samsung所做的任何應(yīng)用程序獲使用者界面改善就都得回饋出來,”Google工程總監(jiān)Andy Rubin在2008年受訪時曾表示!霸趹(yīng)用層面上,GPL是不可行的!

  Sun對于Java的“Standard Edition”(適用PC與服務(wù)器)版本采比較開放作風,允許開發(fā)人員連結(jié)GPL程序代碼,但卻不必非得把程序代碼以GPL發(fā)布(亦即所謂的classpath例外)。

  但Java的Mobile Edition版本卻沒有這個例外條款,因此手機廠商若想使用Java,往往會干脆付費買Sun技術(shù)的授權(quán)。

  這個業(yè)務(wù)很賺錢,消息來源對記者表示,Sun的移動Java授權(quán)一年可賺上10億美元,但在甲骨文收購了Sun後,此一數(shù)字掉到只剩幾千萬美元。

  也難怪甲骨文看到Adnroid成功,也想跑來跟Google要授權(quán)費。Google雖然在科技圈的勢力龐大,但甲骨文顯然也沒在怕。

  為何付錢打?qū)@偎荆?/b>

  專利官司的花費很兇,即使對有錢的公司也是一大負擔,因為公司主管與工程師要投入的時間很多,但有些公司覺得還是值得。

  首先是賠償金額龐大,甲骨文提到Google刻意侵權(quán)7個專利,因此若甲骨文勝訴,賠償金便會提高三倍。

  其次是著眼知識產(chǎn)權(quán)。專利官司往往以“交互授權(quán)”和解收場,如此雙方便都可互用彼此的專利技術(shù),但授權(quán)費往往流向?qū)@麛?shù)比較多的那間公司。

  Sun的專利曾經(jīng)發(fā)威過,微軟在2004年曾付了9億美元給Sun解決打了多年的Java侵權(quán)問題。微軟的C#語言與.Net軟體基礎(chǔ)基本上跟Java很類似,Sun后來又在2002年補了一個反壟斷官司,因此后來Sun又多拿到7億美元,外加一筆3.5億美元的權(quán)利金。

  只是Sun狀告微軟當年正是前者最風光的1990年代鼎盛時期。等到Google推出Android時,Sun自己都已經(jīng)搖搖欲墜了。

  一位消息來源表示,正因為缺乏財務(wù)支持,使得Sun對于Android的作法只能對外抱怨,卻拿不出實際作法。

  “你的股價只剩3塊錢,根本不可能有錢去跟Google相抗衡。”消息來源表示。

  當然,Sun那時也不想重犯之前跟微軟打官司的經(jīng)驗。Gosling那時被困在華府數(shù)月就為了打官司,無法回歸他的Java本業(yè),后來Gosling終于回來公司時,同事還辦了一場盛大party歡迎他重返團隊。

  甲骨文顯然就沒有這些顧慮了,它有足夠的財力去打這場官司,只是若被Google反告,它就得多花一點律師費。

  可以顯見的是Google絕非省油的燈,曾在Sun擔任Web技術(shù)總監(jiān),現(xiàn)跳槽至Google Android團隊的Tim Bray上周五在他的Twitter上寫到:“這是我自己發(fā)言:F*** 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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